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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协会章程  

江苏省玩具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“江苏省玩具协会” (以下简称“本协会”),英文名称JIANGSU TOYS ASSOCIATION(缩写为JSTA)。
第二条本团体是从事玩具生产、经营、研发、服务 人员和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作为社会中介和市场中介热忱为政府和企业服务,联合、开拓、务实、创新,促进玩具行业和事业的繁荣和发展。
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。本团体与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脱钩后,依法独立运行。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是 南京市湖南路181号1516室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开展对全行业基本资料和动态情况的调查、研究和发布,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、经济技术政策和有关政策法规(立法)提供依据和建议,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服务;
(二)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,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,制订行业道德准则及行规行约并督促执行;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以及企业的合法权益;协调企业间关系,组织经验交流以及生产、技术和经营合作,推动横向联合;
(三)参与制订、修订产品标准、技术标准、经济标准、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等行业各类标准,并组织贯彻实施;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,组织产品和技术成果的鉴定,并加以推广应用;
(四)构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,实施创意产业的运作,引入知识产权机制,组织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,开展信息服务和法律援助,不断优化产业链和服务业,不断提升行业的创新理念、创造能力、科技含量、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;
(五)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络,开展国际技艺交流、经贸合作与友好往来;组织和参加海内外本行业的展览会、展销会、报告会、研讨会;
(六)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中国玩具协会等交办或委托的工作和事项;开展政府所允许的其他活动。

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其中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%
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 在玩具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十条?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 缴纳当年会费和会员证工本费;
(四) 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?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;
(三) 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;
(四)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(二)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 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,完成本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;
(四) 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五) 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三条?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?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?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监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、会长、副会长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,每 5 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 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? 70? 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、会长、副会长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 %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必须是本协会会员单位;
(二)对协会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;
(三)积极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,一并调整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选举和罢免秘书长;
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秘书长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%。
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八条经理事长或者30 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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